索引號: | 014225972/2022-03062 | 分類: | 衛生、體育\衛生 通知 | ||
發布機構: | 市政府辦 | 文號: | 皋政辦發〔2022〕124號 | ||
成文日期: | 2022-09-09 | 發布日期: | 2022-09-13 | 有效性: | 有效 |
名稱: |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《如皋市托育機構專項治理工作方案》的通知 |

各鎮(區、街道)人民政府(管委會、辦事處),市各相關部門:
為進一步規范托育機構服務秩序,全力保障3歲以下嬰幼兒在托安全健康,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,持續推動托育服務高質量發展,根據《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南通市托育機構專項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》(通政辦發〔2022〕82號)精神,經研究,決定在全市范圍內開展托育機構專項治理,現制定如下實施方案:
一、專項治理目的
通過開展專項治理,進一步提高托育機構登記備案率,健全完善各項管理制度,著力提升托育機構人員職業素養,全面規范我市托育機構運營管理,堵住托育服務機構管理漏洞,逐步形成上下聯動、齊抓共管的監管局面。
二、專項治理對象
專項治理對象為無證照從事托育經營服務的機構、超注冊登記范圍提供托育服務的機構、已注冊登記但未備案提供托育服務的機構、未備案的幼兒園托班等四類機構。同時,對已備案的托育服務機構開展“回頭看”。
(一)無證照從事托育服務的機構。指未持有機構編制、教育、民政、市場監管、行政審批等部門頒發的任何證照,實際未登記擅自提供托育服務的機構。
(二)超注冊登記范圍提供托育服務的機構。指在機構編制、民政、市場監管、行政審批等部門取得《事業單位法人證書》《民辦非企業單位(法人)登記證書》《營業執照》,但其業務范圍(或經營范圍)沒有注冊登記托育服務的內容,實際超范圍擅自提供托育服務的機構。
(三)已注冊登記但未備案提供托育服務的機構。指《事業單位法人證書》《民辦非企業單位(法人)登記證書》《營業執照》載有“托育服務”業務(經營)事項,但尚未取得衛生健康部門頒發的《托育機構備案回執》,實際提供托育服務的機構。
(四)未備案的幼兒園托班。指經教育部門審批合格開設的幼兒園,但尚未在衛生健康部門備案實際提供3歲以下幼兒托育服務的托班。
(五)已備案的托育機構。指按照規定提出備案申請,取得衛生健康部門《托育機構備案回執》的機構。
三、治理內容
重點圍繞登記備案、人員管理、安全防范等方面開展專項排查治理。
(一)登記備案。重點檢查機構注冊登記名稱、業務范圍(經營范圍)是否規范,備案要件是否完備,備案信息是否與機構當前實際信息一致。
(二)人員管理。重點檢查機構工作人員的無犯罪記錄證明,托育機構負責人以及保育、保健、保安、炊事等各類人員的相關資質,崗前培訓、定期培訓及法治教育、職業道德教育、心理健康教育等培訓教育落實情況。
(三)安全規范。重點檢查托育機構的建筑、消防、環境、衛生、食品等安全情況,疫情防控措施落實情況,信息公示情況,收托、保育、健康等方面管理情況,確保托育服務規范達標、嬰幼兒身心健康。
四、治理步驟
(一)指導機構自查。各鎮(區、街道)指導轄區內托育機構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《托育機構管理規范(試行)》、國家衛生健康委等四部門《托育機構登記和備案辦法(試行)》等相關規定開展自查,及時整改存在問題,9月5日前完成。
(二)市級組織排查。市、鎮兩級成立托育機構專項治理專班,對轄區內托育機構組織大排查。對存在問題的機構開出問題清單,限期完成整改;發現重大違規行為或風險隱患的,應責令其立即停業整改,并依法依規查處。其中鎮級排查9月10日前完成,市級檢查9月15日前完成。
(三)開展長效治理。認真落實國家、省、市關于托育機構設置、登記備案、安全管理等規范要求,依托南通市0—3歲嬰幼兒照護機構監管線上服務平臺,建立健全托育機構長效管理機制,著力提升精細化管理水平,不斷滿足多樣化、多層次的托育服務需求。
五、工作要求
(一)強化組織領導。各鎮(區、街道)、各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托育服務事業發展,深刻認識做好嬰幼兒照護服務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,穩妥有序推進相關工作,著力推動我市托育服務高質量發展。
(二)精心組織實施。各鎮(區、街道)、各相關部門要建立健全工作協同機制、聯動機制,指導機構做好自查、排查和整改工作。堅持問題導向,加大執法力度,強化規范管理,真正解決好托育機構運行服務過程中的堵點難點問題,切實防范重大風險隱患,確保專項治理取得實效。
(三)跟蹤整改成效。各鎮(區、街道)、各相關部門要深化專項治理內容,跟蹤推進整改成效,督促違規經營托育機構限期整改,對限期無法整改到位的依法取消其托育服務資格,切實消除風險隱患,保障嬰幼兒安全健康,維護社會和諧安定。
附件:1.如皋市托育機構專項治理工作專班成員名單
2.2022年如皋市托育機構專項治理檢查表
3.托育機構問題整改清單
如皋市人民政府辦公室
2022年9月3日